第七十六條
納稅義務人辦理結算申報,應檢附扣繳憑單,自繳稅款繳款書收據,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單據,其為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者,並應提出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損益表。
依本法第七十五條規定,申報清算後之所得,應提出有關清算之書表。
公司及合作社負責人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將股東或社員之姓名、住址、已付之股利或盈餘數額、合夥組織之負責人應將合夥人姓名、住址、出資比例及分配損益之比例列單申報。
公司組織之未分配盈餘,如滿三年,其累積數達該營利事業已收資本額四分之一以上者,應即辦理增資手續,其未經辦理增資者,稽徵機關應以其未分配盈餘之累積數,按每股份之應分配數歸戶並依當年度稅率,課徵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