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條
公司執行業務之股東、董事、監察人之薪資,非經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會預先議決;合夥人執行業務之薪資,非經合夥契約規定,職工之薪資,非經預先決定或約定,且合於左列規定者,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一、不論營業盈虧必須支付。
二、不超過各該業中通常水準。
獨資之資本主執行業務之薪資,得以不超過各該業中通常水準者,列為費用或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