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七條
稽徵機關所派調查或復查人員,於執行職務時,應佩帶機關證章,提示當日指定調查範圍之機關證件,其未佩帶機關證章,提示調查證件者,納稅義務人或其他被調查者,應拒絕調查;如有冒名假借者,並應就近通知警察機關法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