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節關於估計之規定。
一、本法第三條所規定之納稅義務人。
二、薪資收入者,即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部或二分之一以上係薪資所得之人。
三、農礦所得者,即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部或二分之一以上係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之人。
四、前三款情形以外之個人,其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免稅額之人。
五、小規模之營利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