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條
無形資產之攤折額,以其成本照左列攤折年數,按年平均計算之。但在取得後,如因特定事故,不能按照規定年數攤折時,得提出理由,申請該管稽徵機關核准更定之:
一、營業權以十年為計算攤折之標準。
二、著作權以十五年為計算攤折之標準。
三、商標權、專利權及其他各種特許權等,可依其取得後法定享有之年數,為計算攤折之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