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十六條
稽徵機關徵收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之所得額、納稅額,及其證明關係文據以及有關人員之陳述與文件,應絕對保守秘密。違者經主管長官查實,或於受害人告發,經查實後,應予以嚴厲懲處。觸犯刑法者,並應移送法院論罪。
稽徵人員違反本法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三條、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九條、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者,應予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