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四條
租賃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於交付租金時,依規定稅率扣下應納稅款,並於交付後十日內,將所得額依規定格式申報於主管徵收機關,但農地之租賃所得,應由納稅義務人於取得租金後二十日內,將所得額依規定格式自行申報,典價或押金之所得,應由納稅義務人於每月過後十日內依規定格式自行申報。
前項所稱扣繳義務人,係指承租人,所稱納稅義務人,係指出租人,扣繳義務人關於所得額之申報,應有納稅義務人之姓名及詳細住所或居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