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條
業務或技藝報酬所得,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季過後十日內,將所得額依規定格式申報於主管徵收機關,其未屆季終而停業者,於停業後五日內,將所得額依規定格式申報,但無固定場所之獨立營生者,應於每次取得收入之次日,將所得額依規定格式申報於當地主管徵收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