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條
固定資產遇有劇烈之漲價,得就其折舊額,按照取得製造或建築年份全國躉售物價總指數,與營業年度同項指數之比例換算之數,超過實際折舊額之差額,列為資產漲價補償準備,其經依法令規定重估增值之固定資產,應先就重估增值後所提之折舊額,與重估增值之倍數,照還原法推算其原折舊額,再按同法計算資產漲價補償準備,其計算公式如左。
(甲)資產漲價補償準備=原折舊額【(營業年度全國躉售物價總指數/取得製造或建築年份全國躉售物價總指數-1)或
(乙)資產漲價補償準備=重估增值後之折舊額【營業年度全國躉售物價總指數/(重估增值之倍數+取得製造或建築年份全國躉售物價總指數)-1】
前項資產漲價補償準備,由財政部視全國躉售物價總指數增漲程度,決定應否提列,連同全國躉售物價總指數,於每年度開徵前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