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條
固定資產之折舊辦法,以採平均法或定率遞減法為準則,各種固定資產耐用年數之最短限度,依附表(一)固定資產耐用年數最短限度表之規定,其各年折舊率之最大限度,依附表(二)固定資產折舊率最大限度表之規定,但本年度之折舊額如超過規定之折舊率,而其歷年累計之折舊額未超過依照規定折舊率所應折減之累計額時,在未超過限度內仍屬有效。
前項固定資產折舊率最大限度表所列之折舊率,以一年為計算單位,其時間未滿一年者,應依其實際期間相當全年之比例換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