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條
隱匿不報或虛偽之報告者,主管徵收機關,除依本法第三十條規定逕行決定其所得額或所得總額及應納稅外,得移請法院強制執行追繳,並科以漏稅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得併科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