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凡經主管徵收機關查定稅額填發查定通知書者,納稅義務人如有不服,應於十日內按查定稅額先繳二分之一,綜合所得稅應於一個月內先繳二分之一,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申請覆查,主管徵收機關應即另行派員覆查決定之。
經覆查決定之應納稅款,納稅義務人應於覆查決定通知書送達後十日內繳清之,綜合所得稅應於一個月內繳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