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
綜合所得之計算,以合併個人全年各種所得為所得總額,但得減除左列各項。
一、共同生活之家屬或必需扶養之親屬,每人十萬元。
二、家屬中有中等以上學校學生,每人五萬元。
三、已納之各類所得稅及土地稅。
共同生活之家屬有直接所得者,其所得按五分之三併入戶主內合併計算所得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