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常備役體位服替代役之役期較服常備兵役役期長四至六個月;替代役體位服替代役役期與服常備兵役役期相同。
因宗教因素申請服替代役者,其役期應較服常備兵役役期延長二分之一。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者,由主管機關製發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