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常備役體位或因宗教因素服替代役之役期較服常備兵役役期長四至六個月;替代役體位或因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者,其役期與服常備兵役者同。
前項役期之期間,由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者,由主管機關製發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