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前條所稱遺屬,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直系血親卑親屬以親等近者優先。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前項遺屬身分之認定,以本條例施行日為準。同一順序遺屬有數人時,應協調由其中一人申領,不能協調時,其補償金應平均領受;如拋棄領受權時,由其餘遺屬領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