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
常備軍官、常備士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伍:
一、服滿現役最少年限,志願退伍者。
二、屆滿現役最大年限或年齡者。
三、因病、傷或體質衰弱,經檢定不適服現役者。
四、逾越編制員額者。
五、年度考績丙上以下或因個人因素一次受記大過二次以上,經人事評審會考核不適服現役者。
六、本條例施行後晉任將官本階停年屆滿八年或本條例施行前已晉任將官本階停年屆滿十年,未占上階職缺者。
七、停役原因消滅免予回役者。
八、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八款規定,停役滿三年未回役者。但在三年內,志願退伍者,從其志願。
一、服滿現役最少年限,志願退伍者。
二、屆滿現役最大年限或年齡者。
三、因病、傷或體質衰弱,經檢定不適服現役者。
四、逾越編制員額者。
五、年度考績丙上以下或因個人因素一次受記大過二次以上,經人事評審會考核不適服現役者。
六、本條例施行後晉任將官本階停年屆滿八年或本條例施行前已晉任將官本階停年屆滿十年,未占上階職缺者。
七、停役原因消滅免予回役者。
八、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八款規定,停役滿三年未回役者。但在三年內,志願退伍者,從其志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