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
常備軍官、常備士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伍:
一、服滿現役最少年限,志願退伍者。
二、屆滿現役最大年限或年齡者。
三、因病、傷或體質衰弱,經檢定不適服現役者。
四、逾越編制員額者。
五、經考核不適服現役或久停未晉者。
六、停役原因消滅免予回役者。
七、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七款規定,停役滿三年未回役者。但在三年內,志願退伍者,從其志願。
一、服滿現役最少年限,志願退伍者。
二、屆滿現役最大年限或年齡者。
三、因病、傷或體質衰弱,經檢定不適服現役者。
四、逾越編制員額者。
五、經考核不適服現役或久停未晉者。
六、停役原因消滅免予回役者。
七、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七款規定,停役滿三年未回役者。但在三年內,志願退伍者,從其志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