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陸、海、空軍現役軍人犯前條各款之一者,視情節輕重,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之規定,予以懲罰。
同一過犯行為,已依本法規定懲罰或依法懲戒者,不得再行懲罰。
過犯行為涉嫌犯罪者,應即檢附有關證據資料,移送軍、司法檢察機關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