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陸、海、空軍現役軍人應受懲罰之過犯如左:
一、冒犯長官或肆意詆毀者。
二、言行不檢,有損軍譽者。
三、性情粗暴或態度傲慢,不遵約束者。
四、挑撥離間或匿名中傷者。
五、擅用民力或民物,情節輕微者。
六、薦舉不當或未履行保證責任者。
七、毆人而未成傷者。
八、領導無方,管訓失當者。
九、怠忽職責或託故圖免勤務者。
十、辦理公務,不遵法令程序者。
十一、侵越權限或處理失當者。
十二、誤解命令或誤傳命令,情節輕微者。
十三、保管公物,因疏忽致有損失者。
十四、購買、收藏、搬運或發給公物有誤者。
十五、操縱機械不慎因而失事,情節輕微者。
十六、干預外事,跡近招搖者。
十七、不守規定秩序或時間者。
十八、違背信約者。
十九、爭功、諉過或說謊、欺騙者
二十、請假逾限者。
二十一、違反整潔規定者。
二十二、利用職權假公濟私,情節輕微者。
二十三、在警戒或接戰地域外,違反保密規定,情節輕微者。
二十四、儀容不整或禮節不週,有失軍人儀態者。
二十五、其他有敗壞軍紀之行為者。
一、冒犯長官或肆意詆毀者。
二、言行不檢,有損軍譽者。
三、性情粗暴或態度傲慢,不遵約束者。
四、挑撥離間或匿名中傷者。
五、擅用民力或民物,情節輕微者。
六、薦舉不當或未履行保證責任者。
七、毆人而未成傷者。
八、領導無方,管訓失當者。
九、怠忽職責或託故圖免勤務者。
十、辦理公務,不遵法令程序者。
十一、侵越權限或處理失當者。
十二、誤解命令或誤傳命令,情節輕微者。
十三、保管公物,因疏忽致有損失者。
十四、購買、收藏、搬運或發給公物有誤者。
十五、操縱機械不慎因而失事,情節輕微者。
十六、干預外事,跡近招搖者。
十七、不守規定秩序或時間者。
十八、違背信約者。
十九、爭功、諉過或說謊、欺騙者
二十、請假逾限者。
二十一、違反整潔規定者。
二十二、利用職權假公濟私,情節輕微者。
二十三、在警戒或接戰地域外,違反保密規定,情節輕微者。
二十四、儀容不整或禮節不週,有失軍人儀態者。
二十五、其他有敗壞軍紀之行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