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
左列各款人員,視同現役軍人:
一、陸、海、空軍所屬軍中文官及專任聘雇人員。
二、戰時國民兵被召輔助戰時勤務或參加作戰者。
三、戰時擔任警備地方之保安部隊官長、士官及士兵。
四、戰時參加戰鬥序列之地方民眾自衛團隊,及其他特種部隊之官長、士官及士兵或隊員。
五、應召期間之後備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