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
陸海空軍軍人,應受懲罰之犯行如左:
一、喪失軍譽,不守軍人本分者。
二、性情暴戾,不遵約束者。
三、言行不檢,有失軍人儀態者。
四、陽奉陰違,或故示立異者。
五、觸犯長官,或肆意批評長官過失者。
六、假公濟私,損人利己者。
七、放棄職責,廢弛公務,或假托事故圖免勤務者。
八、私結團體,排除異己者。
九、諉過邀功,或匿名中傷者。
十、藉端要挾,不守法紀者。
十一、毆人而未致傷者。
十二、奉召遺命令,無故遲延者。
十三、干預外事,跡近招搖者。
十四、懈怠職務,不知振作者。
十五、侵越權限,或處理失當者。
十六、保管公物因疏忽而致有損失者。
十七、擅遣人民供役使者。
十八、購置、收藏、搬運或支給公物有誤者。
十九、誤解命令或誤傳命令情輕者。
二十、辦理公務不遵法令程序者。
廿一、對於所屬管束無方,訓導失當者。
廿二、不守規定秩序及時間者。
廿三、違反清潔整齊者。
廿四、考績不及格者。
廿五、請假逾限者。
廿六、其他有敗壞軍紀、風紀之行為者。
一、喪失軍譽,不守軍人本分者。
二、性情暴戾,不遵約束者。
三、言行不檢,有失軍人儀態者。
四、陽奉陰違,或故示立異者。
五、觸犯長官,或肆意批評長官過失者。
六、假公濟私,損人利己者。
七、放棄職責,廢弛公務,或假托事故圖免勤務者。
八、私結團體,排除異己者。
九、諉過邀功,或匿名中傷者。
十、藉端要挾,不守法紀者。
十一、毆人而未致傷者。
十二、奉召遺命令,無故遲延者。
十三、干預外事,跡近招搖者。
十四、懈怠職務,不知振作者。
十五、侵越權限,或處理失當者。
十六、保管公物因疏忽而致有損失者。
十七、擅遣人民供役使者。
十八、購置、收藏、搬運或支給公物有誤者。
十九、誤解命令或誤傳命令情輕者。
二十、辦理公務不遵法令程序者。
廿一、對於所屬管束無方,訓導失當者。
廿二、不守規定秩序及時間者。
廿三、違反清潔整齊者。
廿四、考績不及格者。
廿五、請假逾限者。
廿六、其他有敗壞軍紀、風紀之行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