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第一第二兩區內應共同限制及禁止事項。
一、非經政府之許可,外國商輪軍艦不得通過停泊。
二、非經軍政部部長之許可,不得新設或變更鐵路、道路、河渠、橋樑、堤塘、隧道、水久棧橋等工程。
三、非經要塞司令之許可,航空器不得在空間飛行。
四、要塞司令對於居住區內及經過之人,認為有窺察軍事之嫌疑者,得令其立行退出,或押出區域以外。
五、要塞司令對於居住區內之人民裝置無線電收音機或播音機及畜養鴿類、犬類或施放鞭砲、煙火及其他類似事項,得加以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