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第一、第二兩區內應共同限制及禁止事項:
一、非經政府之許可,外國商輪、軍船不得通過停泊。
二、非經軍政部部長之許可,不得新設或變更鐵路、河渠、橋樑、隄塘、隧道、水久棧橋等工程。
三、非經要塞司令之許可,航空器不得在空間飛行。
四、要塞司令對於居住區內及經過之人,認為有窺察軍事之嫌疑者,得令其立行退出,或押出區域以外。
一、非經政府之許可,外國商輪、軍船不得通過停泊。
二、非經軍政部部長之許可,不得新設或變更鐵路、河渠、橋樑、隄塘、隧道、水久棧橋等工程。
三、非經要塞司令之許可,航空器不得在空間飛行。
四、要塞司令對於居住區內及經過之人,認為有窺察軍事之嫌疑者,得令其立行退出,或押出區域以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