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第一區內之限制及禁止事項。
一、非受有最高軍事機關之特別命令,不得為測量、攝影、描繪、記述及其他關於軍事上之偵察事項。
二、非經要塞司令之許可,不得為漁、獵、採藻、繫泊船隻及採掘沙土、礦石等事。
三、非經要塞司令之許可,不得新設或改設各種建築物、堆積物、墳墓、窯窖、林園、牆垣、溝渠、池塘、水井及變更地面高低之工程。
四、建築物應以可燃質物為主要材料,如係不燃質物建築之部分,高度不得超過一公尺。
五、堆積物之高度,不燃質物不得超過二公尺,可燃質物不得超過四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