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非經要塞司令之許可,無論何人不得對於要塞堡壘地帶內水陸方面,從事測量、攝影、描繪、紀述及其他關於軍事上之偵察事項。
航空器不得於要塞堡壘地帶之空間飛行。
前二項之規定,於必要時,得適用於第二區境界外一萬公尺以內之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