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條
撫卹受益人未成年或受禁治產之宣告者,其請領撫卹金及行使撫卹權利,應由法定代理人或依法設置之監護人辦理,至撫卹受益人成年或撤銷禁治產宣告時為止。
前項未成年之撫卹受益人已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