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條
傷劇殞命之撫卹如左:
一、臨陣受傷在六個月內因傷殞命者,照陣亡例給卹,逾六個月因傷殞命者,照因公殞命給卹。
二、因公受傷在六個月內因傷殞命者,照因公殞命例給卹逾六個月,因傷殞命者,照積勞病故例戰時給卹九年,平時給卹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