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條
撫卹受益人,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撫卹金之權利:
一、喪失國籍者。
二、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者。
三、褫奪公權終身者。
四、死亡者。
五、死亡者配偶或寡媳再婚者。
六、因失蹤受卹,經證明並未死亡者。
一、喪失國籍者。
二、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者。
三、褫奪公權終身者。
四、死亡者。
五、死亡者配偶或寡媳再婚者。
六、因失蹤受卹,經證明並未死亡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