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條
誤報死亡之軍人,於受領撫卹後歸還建制或回鄉者,應自行向該管主官或當地師、團管區或地方政府呈明,並繳銷其死亡撫卹令,已發之撫卹金得免追繳。但意圖逃亡或歸後不報,矇領撫卹金者,除追繳外,並依法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