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
保險受益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保險給付權利:
一、喪失國籍者。
二、犯叛亂罪,經判決確定者。
三、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
四、自決定保險給付之日起,無故逾五年不行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