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保險費以被保險人每月額定薪餇為計算標準,官長之保險費為其每月薪金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十,士兵之保險費為其每月餉金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
前項官長應繳之保險費,得由國庫補助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七十,士兵應繳之保險費,得由國庫全部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