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之一
國防部為辦理國防法律事務,得置國防法務官。國防法務官之考試,由考試院辦理。
前項考試之應考資格、應考年齡、考試方式、應試科目、成績計算、及格基準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法,由考試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