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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
單一條文
第三條之一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
其他名稱
:軍官士官任職條例、陸海空軍軍士官任職條例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
版本:民國 111 年 05 月 24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1 年 05 月 24 日 修正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
第三條之一
國防部為辦理國防法律事務,得置國防法務官。國防法務官之考試,由考試院辦理。
前項考試之應考資格、應考年齡、考試方式、應試科目、成績計算、及格基準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法,由考試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