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軍官、士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免職:
一、奉准調職、退伍、除役或解除召集者。
二、作戰、因公或因病死亡者。
三、被俘者。
四、經核准參加公職競選者。
五、經核准任軍職以外之職務者。
六、停職屆滿三個月者。
七、因喪失國籍原因免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