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
軍官、士官得依需要調軍事單位以外之機構任職。但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調任:
一、受軍官、士官基礎教育期滿,任期未滿五年者。
二、經考選國內外大專院校畢業、進修或實習期滿,任職未滿二年者。
三、所具專長為軍中缺乏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