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
軍官、士官之停職、撤職權責如左:
一、上將及中、少將重要軍職,由國防部呈報總統核定。
二、中、少將一般軍職,由國防部核定。
三、校官,由國防部或各總司令部核定。
四、尉官、士官,由少將以上編階主官核定。
一、上將及中、少將重要軍職,由國防部呈報總統核定。
二、中、少將一般軍職,由國防部核定。
三、校官,由國防部或各總司令部核定。
四、尉官、士官,由少將以上編階主官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