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軍官、士官撤職後,撤職原因消滅或屆滿一年,除因叛亂、貪污及其他重大原因不予復職外,經調查確已悔改有據,合於回役規定及左列條件者,得依申請核予復職:
一、員額狀況許可。
二、本人所具專長為軍中需要。
三、合於任職條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