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軍官、士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撤職:
一、判決確定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未宣告緩刑者。
二、判決或裁定交付感化者。
三、因案通緝者。
四、依陸海空軍懲罰法規定應撤職者。
五、其他重大原因必須撤職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