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志願士兵退除給與及撫卹金,由政府與現役人員共同撥繳費用,設立基金負責支付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前項共同撥繳費用之標準,準用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及軍人撫卹條例之規定辦理。
不合發給退除給與之志願士兵,得申請發還其本人已繳付之基金費用,並以臺灣銀行之存款利率加計利息後,一次發還。
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合併計入現役年資之基礎訓練期間年資,自志願士兵服現役之日起三個月內,由服務機關與現役人員依第二項標準補繳基金費用。
前項共同撥繳費用之標準,準用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及軍人撫卹條例之規定辦理。
不合發給退除給與之志願士兵,得申請發還其本人已繳付之基金費用,並以臺灣銀行之存款利率加計利息後,一次發還。
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合併計入現役年資之基礎訓練期間年資,自志願士兵服現役之日起三個月內,由服務機關與現役人員依第二項標準補繳基金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