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志願士兵在營服役期間,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予以提前退伍:
一、定額過剩者。
二、因傷病或體能衰弱,已不適服現役者。
三、在營服役已逾三年,因家屬生活困難,非本人離營不能維持者。
四、在營服役已逾三年,因考取專科以上學校而需離營就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