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條
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以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所處罰鍰,經通知逾期不繳納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新聞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一項規定之媒體,應發布新聞並公告之。
前項所處罰鍰,經通知逾期不繳納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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