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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鎮開發條例
單一條文
第十條
新市鎮開發條例
新市鎮開發條例
版本:民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修正
民國 98 年 05 月 08 日 修正
民國 89 年 01 月 13 日 修正
民國 86 年 05 月 02 日 制定
新市鎮開發條例
第三章 土地取得與處理
第十條
主管機關取得新市鎮特定區內之土地,於未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處理前免徵地價稅。但未依新市鎮特定區計畫書規定之實施進度處理者,於規定期間屆滿之次日起,依法課徵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