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非屬本保險保險對象,已參加者,應予退保:
一、在監、所接受刑之執行或接受保安處分、管訓處分之執行者。但其應執行之期間,在二個月以下或接受保護管束處分之執行者,不在此限。
二、失蹤滿六個月者。
三、喪失前條所定資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