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本保險,已參加者,應予退保:
一、現役軍官、士官、士兵、軍校學生及軍事機關編制內領有補給證之聘雇人員。
二、在監、所接受刑之執行或接受保安處分、管訓處分之執行者。但其應執行之期間,在二個月以下者,不在此限。
三、失蹤滿六個月者。
四、喪失前條所定資格者。
一、現役軍官、士官、士兵、軍校學生及軍事機關編制內領有補給證之聘雇人員。
二、在監、所接受刑之執行或接受保安處分、管訓處分之執行者。但其應執行之期間,在二個月以下者,不在此限。
三、失蹤滿六個月者。
四、喪失前條所定資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