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各類被保險人之眷屬,規定如下:
一、第一類至第三類被保險人之眷屬:
(一)被保險人之配偶,且無職業者。
(二)被保險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且無職業者。
(三)被保險人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卑親屬未滿二十歲且無職業,或年滿二十歲無謀生能力或仍在學就讀且無職業者。
二、第四類被保險人之眷屬:
(一)同戶中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之配偶,且無職業者。
(二)同戶中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且無職業者。
(三)同戶中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之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卑親屬未滿二十歲且無職業,或年滿二十歲無謀生能力或仍在學就讀且無職業者。
三、第五類被保險人之共同生活親屬。
四、第六類被保險人之眷屬:
(一)被保險人之配偶,且無職業者。
(二)被保險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且無職業者。
(三)被保險人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卑親屬未滿二十歲且無職業,或年滿二十歲無謀生能力或仍在學就讀且無職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