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條
被保險人罹患傷病時,除緊急傷病外,應向保險人自設或特約之醫療機構申請診療。經特約醫療機構診斷建議住院治療者,得申請住院治療。
罹患普通疾病,申請住院診療前參加保險年資,應合計滿四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