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條
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省(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由山胞選出者,其選舉區依左列規定:
一、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由山胞選出者,以山胞為選舉區,並得劃分為平地山胞、山地山胞選舉區。
二、省(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由山胞選出者,以省(市)、縣(市)、鄉(鎮、市)行政區域內之山胞為選舉區,並得按平地山胞、山地山胞或在其行政區域內劃分選舉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