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條
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省(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由生活習慣特殊國民選出者,其選舉區依左列規定:
一、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省(市)議員由生活習慣特殊國民選出者,以山胞為選舉區,並得劃分為平地山胞、山地山胞選舉區。
二、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由生活習慣特殊國民選出者,以縣(市),鄉(鎮、市)行政區域內之山胞劃分選舉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