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條
選舉人年滿二十三歲,得於其行使選舉權之選舉區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但省(市)長候選人須年滿三十五歲;縣(市)長候選人須年滿三十歲;鄉(鎮、市)長候選人須年滿二十六歲。
選舉人年滿二十三歲,得由依法設立之政黨登記為中央公職人員全國不分區選舉之候選人。
僑居國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三歲,未曾設有戶籍或已將戶籍遷出國外連續八年以上者,得由依法設立之政黨登記為中央公職人員僑居國外國民選舉之候選人。
前項已將戶籍遷出國外連續八年以上之計算,自戶籍遷出登記日起算。
政黨登記之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舉候選人,應為該黨黨員,並經各該候選人書面同意;其候選人名單應以書面為之,並排列次序。
回復中華民國國籍滿三年或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滿十年者,得依前四項規定登記為候選人。
第三項所稱八年以上及前項所稱滿三年或滿十年之計算,均以算至投票日前一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