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條
公職人員選舉除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舉外,選舉委員會應於競選活動期間內舉辦公辦政見發表會,候選人應親自到場發表政見,但經選舉區內候選人全體同意不辦理者,應予免辦;鄉(鎮、市)民代表及村、里長選舉,得視實際情形辦理或免辦。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對於轄區內適宜供候選人競選活動之場所地點,於商洽管理機關、管理人或所有權人同意租借後,預先公告。